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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与商标权使用的范围限制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13 10:33:38 浏览次数:138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在法律程序中获得确认的两种权利,各具其独立性与平等性。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规定下的,由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这一权利涵盖了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赋予权利人将其商标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权利,而禁用权则赋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对于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依法追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权益。

相较之下,字号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独特组成部分,承载了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拥有合法使用字号的权利,并可要求登记机关制止同一辖区内同行业企业使用相同字号。

字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并不存在强弱之分,它们是平等独立的权利。在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处理时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不是简单地按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的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字号容易产生误认并突出使用的情况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禁用权并非绝对,它受到限制并非没有原因。商标权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不能将注册商标的文字简单视为商标权人的私有财产。禁用他人使用字号的条件是,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商标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导致混淆或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方可禁止他人使用字号。这意味着只有在存在混淆可能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有效行使其权利。

为确保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和谐共存,我们需要理解在法律框架下,这两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处理这两者冲突的情形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商标权始终优于字号权。事实上,消费者是否会产生混淆是决定是否禁止字号使用的关键。若消费者不会在商标和字号之间产生混淆,按照现行法律框架,这种字号使用被认为是正当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禁用权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专用权并非绝对的垄断权利。这一权利并非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无条件地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相反,商标禁用权的行使需基于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并确保其不因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字号权在平等地位上共存。双方的冲突处理应基于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客观判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这种平等、公正的处理有助于维护商标权人和字号权人的权益,促进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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