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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奠定企业发展基石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22 08:39:30 浏览次数:120

商标抢注现象屡见不鲜,近期涌现出多起与名人、名牌相关的侵权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剖析,深入探讨商标取得的新观念,呼吁加强《商标法》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诚信经营基石。

商标抢注现象愈演愈烈,近期频现多起侵权案例,其中包括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浙江企业抢注林书豪姓名、法国奢侈品商标被中国公司抢注等。这一现象既涉及名人姓名,又涉及国际知名品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抢注者往往将商标抢注为自家商标,借此“傍名人”、“傍名牌”来快速扩大产品影响力,实现快速盈利。抢注者似乎有一个共同的错误认知,即“乔丹”、“林书豪”、“爱马仕”等商标是“无主物”,谁先抢到就归谁所有。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商标并非抢注者眼中的“无主物”,而是已经有相应权利主体的商标。以乔丹为例,乔丹是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与其紧密相关,中国老百姓早已将二者完全对应。林书豪则是美籍华裔NBA篮球明星林书豪的姓名,对应关系无可争辩。而爱马仕则是法国著名奢侈品品牌Hermes的中文译名。

这些名人商标早已被相应的权利主体注册,因此不应被视为“无主物”。乔丹、林书豪和爱马仕在中国都已建立了明确的商标权利。抢注者所采取的手段实际上是一种“赤裸裸的明抢”。

对于商标抢注问题,《商标法》规定了“在先权利”制度,即商标申请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目前对于“在先权利”的具体界定仍存在模糊认知。有人甚至认为Michael Jordan不享有对“乔丹”的姓名权,这使商标局在评审商标时难以明确检索相关在先权利,甚至不予作为,导致许多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得以注册。

在商标取得方面,有必要树立新的观念。商标取得不能适用“丛林法则”,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来“抢”得。期待《商标法》能够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商标局积极作为,严格评审,勿让抢夺者轻易过关。期望经营者能够通过诚信经营获得品牌影响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涉及商标法的完善,也关系到社会道德。商标权的正当保护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更需要社会整体观念的提升。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形成法治社会,是促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一环。

在商标抢注问题背后,不仅仅是法律制度需要的完善,更体现了社会道德的重要性。商标权的合法保护不仅仅是法规的规范,更是整体社会观念的提升。

当前商标抢注现象的盛行,伴随着逐利的逻辑,抢注者往往将商标作为一种迅速扩大产品影响力、实现盈利的手段。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劳动成果和知名品牌的非法侵犯。从更深层次来看,这是对商业和商业信用的践踏,是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在商标取得方面,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观念,即商标的取得不能简单依赖于“丛林法则”,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来“抢”得。商标局在评审商标时也应该更加严格,对抢注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正当商标权益。法治社会应当从多个维度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包括完善法规、强化执法力度以及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期望经营者能够通过诚信经营获得品牌影响力。在当今社会,品牌已经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之一。通过正当手段和真实实力赢得市场,积累品牌忠诚度,才是长远发展的关键。而商标的真正价值不仅仅在于其标识作用,更在于背后所代表的品质、信誉和社会责任。

商标抢注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法治建设、社会文明和商业的建设同等重要。只有在法治和社会道德的双向推动下,才能建立起更加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推动企业朝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包括、企业、社会公众,共同构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弘扬商业道德的社会氛围。

商标抢注问题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的较量,更是对社会文明和商业的考验。通过完善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以及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法治的商业环境。期望企业能够以诚信为本,将商标建设成为企业发展的稳固基石,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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