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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规定限时前进入流通领域印有驰名商标字样商品可继续使用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25 16:28:46 浏览次数:76

近日,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新规,自5月1日起,广告宣传中将禁用“驰名商标”字样,5月1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将保留继续销售的权利。

新《商标法》:规定限时前进入流通领域印有驰名商标字样商品可继续使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表示,对于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尽管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仍然可继续销售。

浙江省工商局透露,该省驰名商标总量高达456件,为全国领先。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浙江已有多家企业拥有“驰名商标”称号。通知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违法行为将由发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至住所地处理。

这一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权益,同时给予企业合理过渡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我国商标保护添砖加瓦,有望进一步提升商标管理水平,推动商标法制建设朝着更加健全和成熟的方向发展。

近期,各地工商管理部门纷纷响应新规,积极组织培训、自查和告知工作,以确保企业对新规的充分理解和适应。其中,浙江省工商局通过开展系统内部学习培训,深入企业商户进行主动宣讲,召开专题培训会,详细解读了“驰名商标”字样的新规定。这些努力旨在引导企业规范商标标识宣传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法规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了机制,对驰名商标企业进行重点指导。通过约谈、电话、邮寄行政告知书等形式,商标管理人员与企业互动,加大宣传力度,全面答疑解惑。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对新规的宣传力度,也有望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通知中还提到,对于发现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迅速查处的方式。这一点在全国范围内也得到了普遍的实践,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积极巡查市场,对涉及商标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以确保新规的切实执行。

从全局来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实施对我国商标管理和维护商标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法规的颁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有望在未来推动我国商标事业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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