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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相似度判定标准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9 08:22:36 浏览次数:127

一般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在商标相似性判定中,应以公众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比对商标主要部分,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该案中,何东海于2004年注册了伊芳+图形”商标,而2007年发现奥林公司使用伊芬+图形”商标,因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奥林公司侵权,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3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存在明显差别,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被告。商标法要求在同一类商品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而在本案中,两商标在主要部分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近似商标。考虑到原告商标知名度较低,相关公众不易混淆,被告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被告,撤销一审判决。​​本文仅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本站,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相似性的判定涉及商标在视觉、音频、含义等方面的比对。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相同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而相近似商标则要求在字形、读音、含义、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在本案中,原告何东海注册的伊芳+图形”商标与被告奥林公司使用的伊芬+图形”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引发了商标侵权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判定奥林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使用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于两商标的比对更为深入,发现两者在整体印象和主要部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原告商标以圆形为轮廓,内部为一只半握拳的手,指尖处有两只鸽子错落腾飞,而被告商标则以一朵含苞欲放的花蕾为图形,并标注伊芬”字样。这种明显的差异性,使得两商标不易在公众一般的注意力下被混淆,不符合构成相近似商标的标准。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是评判商标侵权的重要要素。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较短,知名度相对较低,在同行业中并不具备较高的辨识度。这使得公众对原告商标的印象相对较弱,不容易与被告商标产生混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奥林公司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总体而言,本案中商标相似性的判定经过深入审理,对商标的整体印象、主要部分、显著性、知名度等多方面进行了权衡考量。最终法院的裁决显示,公众一般的注意力和商标在视觉、文字、图形等方面的差异性是商标侵权案中关键的判定因素。​​本文为编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本站,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在商标侵权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商标相似性的判定显得尤为关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相同商标和相近似商标的概念,着重强调了公众一般的注意力以及商标整体印象的重要性。而在本案中,法院不仅考虑了视觉上的差异,还涉及了字形、读音、含义、图形构图和颜色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估。

从视觉角度来看,原告的伊芳+图形”商标与被告的伊芬+图形”商标在整体印象上存在相似性,引发了商标侵权的疑虑。通过深入比对,法院发现两商标在主要部分的设计和表现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原告商标以一只半握拳的手和两只飞翔的鸽子为主体,而被告商标则以一朵含苞欲放的花蕾为图形,并配以伊芬”字样。这种差异性不仅在形状上体现,而且在整体印象上给予消费者截然不同的感受,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除此之外,法院还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了全面考量。原告商标由于注册时间短、知名度相对较低,其在同行业的辨识度并不高。相较之下,被告商标在整体设计和表现上有独特之处,且商标的显著性更强。这使得法院认定原告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中不具备足够的引导性和辨识性,相关公众不容易将两商标进行混淆。

通过对商标相似性的深入审理和全面考虑,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奥林公司。这个判决表明在商标侵权案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仅限于视觉相似性,更需关注商标在整体印象和市场中的具体表现。​​本文为编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本站,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在商标侵权案的审理中,法院的判决充分彰显了对于商标相似性的全面审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相同商标和相近似商标的概念,着重关注了公众一般的注意力和商标整体印象的形成。在本案中,法院并未被表面上的相似性所蒙蔽,而是在深入细致的比对和全方位的综合评估中作出了客观而公正的判断。

从视觉方面来看,原告的伊芳+图形”商标和被告的伊芬+图形”商标确实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引起了商标侵权的质疑。通过对两者主要部分的仔细对比,法院揭示了它们在设计和表现上的显著差异。原告商标以一只半握拳的手和两只飞翔的鸽子为主体,而被告商标则以一朵含苞欲放的花蕾为图形,附带伊芬”字样。这种设计的差异性不仅在形状上有所体现,而且在整体印象上给予消费者迥异的感受,不容易导致混淆。

除此之外,法院还充分考虑了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商标由于注册时间短、知名度相对较低,其在同行业中的辨识度相对较弱。相较之下,被告商标在整体设计和表现上更具独特性,商标的显著性更为突出。这使得法院得出结论,原告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中并不具备足够的引导性和辨识性,相关公众不易混淆两者。

法院通过对商标相似性的深入审理和多方面因素的全面考虑,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奥林公司。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商标侵权案的公正和客观处理,也提醒着各方在商标设计和使用中更为慎重,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本文为编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本站,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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