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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程序特点解析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21 10:07:57 浏览次数:91

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相比,呈现出独特的特点。申请主体的不同使得商标争议的请求人仅能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却可以由任何人提出,甚至商标局也有权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不受限制。适用对象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注册的,而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则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经程序,而商标注册争议的裁定和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并非必然经过。法定期限的不同使得对已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限定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商标异议的提出时间为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而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因情况而异。申请事由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不能与已提出异议且已裁定的事由和理由相同;商标异议的理由是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则包括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者是注册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以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规定而取得注册的商标。受理机关的不同使得商标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其作出裁定;而商标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注册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但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仍可请求复审。

在商标法的框架下,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构成了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体系。通过对这些程序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它们在主体、适用对象、法定期限、申请事由和受理机关等方面的显著差异。

商标争议程序的申请主体主要限定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这意味着只有这一特定群体才能在商标法的范畴内提起争议。相比之下,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却具有更广泛的适用对象,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请求。而商标异议程序则更为开放,几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请求人。

适用对象上的不同进一步突显了这些程序之间的区别。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要求被争议或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关注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这个差异直接影响到了这些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启动的时机。

法定期限是另一个突显差异的方面。商标争议程序规定了提出争议请求的时间限制为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商标异议程序则规定了提出异议请求的时间限制为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而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则相对灵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申请事由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商标争议程序要求理由不能与已提出异议并已裁定的事由和理由相同。商标异议程序的理由是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而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则关注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具体条款。

受理机关的不同使得商标争议程序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其作出裁定;商标异议程序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则更为灵活,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在商标法的法律体系中,这些程序的存在和差异为商标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多样的途径。不同的程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确保了商标权利的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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