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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明文规定: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2 12:25:10 浏览次数:59

201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了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明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的其他不良影响”。

文章复述: 在商标法的明文规定下,最高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发布了《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因而被明令禁止。

司法解释的第五条明确了商标标志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形。其中,若商标标志指代公众人物且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经过其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一种表现形式。

对于姓名权的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况,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对于特定名称,如笔名、艺名、译名等,若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自然人,法院也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审结的乔丹”案件的相关标准不仅对法律规定进行了准确适用,更是对问题的深入阐明。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中,商标法第七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解释自今年3月1日起生效,对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明确规定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也在司法解释中得以具体阐释。此次司法解释旨在引导商标注册和使用实践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对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有力指导。

文章复述: 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和对商标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为商标领域带来了新的法律指引。《规定》中对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商标权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对商标权人和商标申请人都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在具体实践中,司法解释对姓名权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涉及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的情境下。要求这些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众人物的权益,避免商标的不当注册和使用对个体名誉造成损害。

最高法院审结的乔丹”案件为这一司法解释提供了具体案例支持,通过对案件中相关标准的明确适用,为商标法的执行提供了实践指导。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方在商标活动中遵循公正、真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商标制度的公正运行。

整体而言,司法解释的发布强调了商标法在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的法律责任,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导下,商标活动将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确保商标的合法权益,为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司法解释的施行将为商标法实践带来深远的影响,要求相关各方更加审慎合规地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以促进商标制度的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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