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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商标侵权无照经营或面临三项处罚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30 18:52:52 浏览次数:124

在太原市小店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5日发现魏女士无照经营,涉嫌销售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和最终的处罚决定。文章将通过打乱叙事顺序和调整结构的方式,重新呈现这一事件的经过。

一场商标风波悄然在太原市小店区爆发。时间回溯到2017年12月5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意外发现了一宗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而事发地点,竟然是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外国语学院内的一处角落。

这一切的源头是一位名叫魏女士的商贩,被指控无照经营,并且涉嫌销售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发现引发了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的高度警觉,他们开始了一场紧张而激烈的调查行动。

初次调查中,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问题浮出水面。调查人员发现,魏女士售卖的减震器外包装上不仅印有现代”字及图案,还附带着KIA”等标志。更为刁钻的是,现代”标签被巧妙地贴在外包装盒上,给整个案件增添了更多复杂性。

为了明确案情,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进行了详细的鉴定。结果显示,这些减震器属于现代”与KIA”通用,构成了对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当场并未找到涉案商品的票据,这让他们在计算违法所得上颇费了一番周折。

魏女士在调查中提供的商品进货价格信息也没有明确的供货方信息和进货凭证,为此,商标侵权案的调查进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经过详尽的核查,涉案商品的经营额竟高达9600元。这并没有解决案件中一些关键的问题,商标侵权的情节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商标注册证明的出现,给整个案件增色不少。注册证明显示,涉案商标属于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车辆用空气净化装置、汽车灯、车辆反光镜等。而注册有效期限的逼近,也为案件的处理增加了紧迫感。

调查人员的推断指向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属侵权行为。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明确表示,魏女士的无照经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在法定期限内,魏女士并未向工商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意见,使得整个案件更趋于明朗。小店工商分局遂认定魏女士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同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对于无照经营,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要求魏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了160个减震器和120个现代”标签;最终罚款5000元。

整个案件的细节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浮出水面。工商局的严密侦查和合理裁决,使得一起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这也为太原市小店区的商业秩序维护树立了标杆。

魏女士对于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这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程序,使得整个案件愈加扑朔迷离。

商标法的实施中,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维护商业秩序的态度坚决,但魏女士的无动于衷让案情变得复杂且纠结。工商局着手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予以查处。小店工商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魏女士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这并非整个案件的终结。

在接下来的法律流程中,工商局继续调查商标侵权的性质和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于是,工商局要求魏女士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并没收了160个减震器和120个现代”标签。这一处罚并非轻描淡写,而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力制止。

罚款金额的确定也有其法定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罚款额可达违法经营额五倍,最高可达25万元。

最终,小店工商分局对魏女士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这个数额既符合法定范围,又能有效约束商标侵权行为。魏女士的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行为也因此遭到了严厉的制裁。

在整个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工商局小店分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考虑了商标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事商品的详细调查、法规的逐条执行,使得案件得以妥善处理,也为其他商家敲响了警钟。

小店分局强调了对该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并鼓励市场主体守法合规运营。这一决定的公正性和明确性,为太原市小店区维护商业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典范。商标法的执行不仅是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更是对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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