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创业知识 > 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商标

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商标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17 13:40:34 浏览次数:103

商标审查,关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核心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审查标准》明文规定了对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近或相同情况的审查标准。从国家标识到企业商标,审查中所涉及的复杂情形多种多样。以下将详细解读《标准》中有关审查标准的内容,了解商标在这些核心领域的规范。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该国同意的。

适用《标准》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同意。

(二)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商标

(三)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六)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适用《标准》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同意。

对于商标与外国国家核心标志的审查,一直是一个充满复杂性和细腻程度的领域。其中一项审查标准涉及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在这方面,《标准》为确保商标不引发与国际关系、政治文化相关的负面联想,设定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定。

商标的文字构成若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自然会引起注意。审查时,涉及到商标文字近似或包含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亦需慎之又慎。在实际执行中,也对一些特定情形给予了排除的空间。

若能获得该国的同意,即便商标与国名相同或近似,也可免受审查的制约。这一点强调了国家主权对商标审查的直接影响,旨在避免对外交关系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对于商标文字中包含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这方面,《标准》明确指出,若此类商标容易引发公众对商品产地的误认,将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从而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驳回。

更有趣的是,当商标文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且不易引起产地误认时,可被认定为没有不良影响,不受驳回的限制。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对正常商业活动的干扰,促使商标审查更具弹性。

在商标与外国国家核心标志相似的审查标准中,同样适用于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图案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审查中的灵活性和细致入微的规定,凸显了在国际商标审查中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性。

商标与国际核心标志的审查标准,旨在保障商标的正常注册,避免不必要的政治、文化困扰。这一严格而细致的审查体系,既关乎国际法规,也影响到企业的国际商业战略。在这个充满变数的领域,商标持有者需要审慎规划,确保其商标能够在国际市场中自由流通。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3 版权所有 陕ICP备10005348号-2 本网站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你若抄袭,我们会直接起诉,望知晓。
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