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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折旧核算与税法折旧例解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24 17:23:19 浏览次数:94

进入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我们来看一家公司的真实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在2月份购买了一套生产设备,总金额为300万元,同时支付了25万元的佣金,该佣金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中。这套生产设备在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先不考虑增值税。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0万 销售费用 25万 贷:银行存款 325万

每月的会计折旧计算公式是:300×(1-5%)/36=7.92万元,而税法规定的折旧是300×(1-5%)/60=4.75万元。

每年的会计折旧总额是:7.92×12=95.04万元,而税法规定的年折旧是4.75×12=57万元。

接下来是具体的会计分录:

会计计提年折旧:

借:制造费用 -折旧费 95.04万 贷:累计折旧 95.04万

税法规定计提年折旧:

借:制造费用 -折旧费 57万 贷:累计折旧 57万

这里要注意的是,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折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的纳税所得调增公式是:(95.04-57)×25%=9.51万元。

最后的会计分录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51万 贷:所得税费用 9.51万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之间的差异,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式。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深入这个案例,了解该公司在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中面临的税会差异及调增操作。

公司在年度结束时,需要对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在这个案例中,纳税调整的公式是:(95.04 - 57) × 25% = 9.51万元。

具体的纳税调增操作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51万 贷:所得税费用 9.51万

这一步操作将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保公司在未来能够充分利用这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调增操作是为了纠正由于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差异而导致的税务影响。公司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纳税调整,确保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的一致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以及在税法规定下的差异处理。正确而规范的操作有助于公司遵循相关法规,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确保财务稳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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