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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题:销售返利会计处理案例及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的分录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06 16:07:24 浏览次数:108

在商业交易中,销售返利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不仅可以巩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还有助于推动销售业绩的提升。在旧收入准则下和新收入准则下,对于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下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两种准则下的销售返利会计处理,并对新收入准则下的分录进行详细解析。

某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为了促进交易、巩固客户关系,约定在客户采购一定数量或金额后,给予返利的优惠政策。在旧的收入准则下,这一返利常被视为商业折扣,其计提和确认采用了净额法。

以甲公司与乙客户的交易为例,甲公司销售了100万元的产品,合同中规定向乙公司返利10万元,该返利在次年4月30日前可用于抵扣货款。按照旧准则,甲公司在计提返利时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贷预收账款10万元。而在返利兑现时,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1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这一处理方式导致了本年度甲公司确认的收入为90万元,而次年确认的收入为10万元,两年合计为100万元。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对合同履约义务的强调使得返利被视为向客户提供的一项重大权利。在计提返利时,甲公司需将返利视为单项履约义务,将收到的价款在本期销售的商品与返利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对于本年度的销售100万元,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100万元对价进行分摊,本年度应分摊金额为100*(100/100) = 90.91万元,而次年返利金额的应分摊金额为100*(10/110) = 9.09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甲公司在计提返利时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9.09万元,贷合同负债(未考虑税收因素,增值税应在其他流动负债列示)。而在返利兑现时,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9.09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9.09万元。这一处理方式更为细致和准确,确保了收入的合理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处理也在新准则下发生了变化。按规定,计提返利时应当开具红字票据冲销收入,购买方则根据销售方的红字做进项税转出,以实现增值税的合规处理。

旧收入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在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新的准则强调合同履约义务,将返利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详细的分摊方式更加准确地反映了收入的实质。这也提醒着企业在迁移至新准则时,需要更加谨慎和精准地进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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