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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型商标保护措施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24 16:47:41 浏览次数:91

在澳大利亚,新型商标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关于这类商标的具体定义、适用范围和保护有效性仍然存在许多模糊之处。

对于颜色商标的定义,Woolwors Limited案揭示了对颜色商标进行明确定义可能导致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类似地,形状商标也曾陷入类似的问题。

在显著性方面,Kenman Kandy案的裁决表明,虽然自创产品形状可能被认为具有显著性,但这种情况相当罕见。颜色商标通常被认为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必须在案例中提供充分证据。这不仅延长了商标申请过程,还增加了排除异议的难度。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是唯一使用该颜色或形状作为商标的经营者,并让公众将其视为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识。

第三,新型商标如何防止侵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吉百利诉Darrell Lea案中,法院裁定原告败诉,因为其他糖果商家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相似的紫色,且原告从未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消费者不会单单因为看到紫色包装就认定为吉百利的产品。

总体而言,在澳大利亚注册颜色或形状商标的难度和费用都相当高。这涉及使公众深刻记住颜色,从而提高其显著性的花费。这类案件通常需要举行听证会,程序耗时超过两年。即便成功注册,面临的风险仍然存在,因为其他商家可能提起反诉以撤销商标注册。只有当颜色或形状是商标主要组成部分时,注册这些非传统商标才有利可图。尽管存在一系列挑战,许多商家仍然愿意冒险申请非传统商标,因为这被视为打击相似颜色包装或产品的有力手段。

对于澳大利亚的商标法而言,对新型商标的保护显然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议题。在定义、显著性和防侵权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为商家在申请和保护非传统商标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颜色和形状商标的定义问题尚未明朗。Woolwors Limited案表明,过度明确定义颜色商标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使得颜色商标的适用范围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形状商标同样受到此类问题的困扰,给商标的定义蒙上了一层模糊的面纱。

显著性的认定成为商标申请者的一大挑战。Kenman Kandy案的判决为自创产品形状的显著性认定打开了一扇窗口,但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并不常见。颜色商标被普遍认为缺乏显著性,对其显著性的证明成为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令商标申请者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防侵权的问题更是让商标持有者头疼。以吉百利诉Darrell Lea案为例,原告在紫色商标的侵权指控中败诉,法院认为其他糖果商家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相似的紫色,且原告未对此提出异议。这引发了商家对侵权标准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颜色和形状商标的案例中。

综合考虑,澳大利亚非传统商标的注册成为一项艰巨而昂贵的任务。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来确保公众对商标的深刻印象,以增加商标的显著性。而申请过程中的异议程序则使得这一过程变得复杂而漫长。尽管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可能是一项高风险的决策,但对于那些视之为抵制相似颜色包装或产品的有效手段的商家而言,这仍然是值得冒险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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