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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18条:企业商标注册日期确认解读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27 16:44:03 浏览次数:73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一次补正,一个问题困扰。商标注册日期究竟是何日?邝宪平律师解答了这一谜团,让我们一同了解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某女在2011年2月5日寄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商标局则于2月12日收到。审查后,需进行补正。在商标局发来的补正通知后30天内,她按照规定进行了补正,并将文件重新交回。那么,她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哪一天呢?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的邝宪平律师为她解惑,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若文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限期30天。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将保留原申请日期。某女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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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迷雾在邝宪平律师的解答中渐次消散,让我们深入探寻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中,关于声音商标的新规定。

随着2014年5月1日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施行,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便包括了涉及声音商标的内容。修订中扩大了保护范围,摒弃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

根据新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细化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这包括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声音商标的申请者应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声明,详细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格式要求为wav或mp3,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光盘形式的提交方式被规定,若以纸质方式提交,则要求将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存储在只读光盘中。

对于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可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进行描述,并需要附加文字说明。而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则要求通过文字进行清晰描述。

商标的描述与声音样本必须保持一致,确保声音的特征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得以明晰展示。

这一系列的规定,为声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指南,使申请人能够更加便捷、合规地进行声音商标的注册。

通过这番修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更加细致入微,体现了法律体系对于商标多样性的重视,也为商标注册的申请者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方向。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我们对于商标的认知也将更加深入,法规的保障也更加周全。​​全球商标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全程助您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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