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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三年停用管理制度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28 16:57:23 浏览次数:158

商标法规定了对于持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撤销管理制度。要撤销商标注册人的申报,无需证明责任,只需表明相关情况,证明责任由注册商标人自行承担。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应用证据必须具备证实力和关联性,能够清晰辨别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标示、内容以及批准或委托加工的关联关系,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宣传广告若能反映商标再次应用的意图,也可被视为有效的应用证据,但公告、裁判文书、基本信息发布等不被视为证明材料。

商标的续展和出让情况仅标明了申请注册情况,不能被视为商标合理应用的证据。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区的应用情况也不可作为在中国内地保持注册商标的合理证据,因为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内地有所不同。

对于电子数据等电脑上存储的材料影印件,必须标明制作过程、时间、制作者以及证实目标,并通过公正等方法给予证实。而在不可预见、无法防止或商标注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下,如洪涝灾害、经济发展或法律法规变动等原因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或终止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如能提供书面通知,可免除责任。

商标注册人需注意提供清晰且具备证实力的应用证据,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面临商标撤销的风险。

在管理商标持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步骤。明确提出要撤销商标注册人的申报,要求其在相关文件中清楚表明停止使用的情况,但无需过多的证明责任,确保整个流程的透明度。商标注册人在提交应用证据时,务必确保其具备证实力且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宣传广告在反映商标再次应用的用意时可被视为有效证据,但需注意排除公告、裁判文书等无关证据。

对于商标的续展和出让情况,法规要求明确这些信息仅反映了商标的申请注册状况,不能被视为商标合理应用的证据。而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区的情况下,其法律制度的不同使得其应用无法作为在中国内地商标合理应用的证据。

电子数据等电脑上存储的材料影印件要求详尽标明制作过程、时间、制作者等信息,并通过公正等方式进行证实,以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在不可预见、不可防止或不可摆脱的客观条件下,商标注册人如果能够提供书面通知,如因洪涝灾害、经济发展或法律法规变动等原因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或终止使用,可获得免除责任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在管理商标持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时,需遵循明确的法规规定,提供清晰的证据,并注意排除与商标使用情况无关的信息,以确保合规性和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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