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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何益处?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3-04 19:28:54 浏览次数:170

在商标管理领域,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具有深远的法律效应。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法律效力表现为对可能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商标申请给予拒绝,已注册的可在五年内请求撤销,对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注册人可在两年内请求制止。《巴黎公约》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国家应依职权或当事人请求,拒绝或取消侵权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法律框架为维护商标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商标法的层面上,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是不可忽视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明确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措施。对于那些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一旦可能损害到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予以驳回其注册申请。而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后五年内被认定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对于那些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上,且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这一规定为保护驰名商标在不同领域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在企业名称的注册中,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如果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核准登记。对于已经登记的情况,驰名商标注册人同样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在国际层面上,《巴黎公约》为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一项商标已在某国成为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各国可根据本国法律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侵权商标的注册,并禁止其使用。对于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导致混淆的仿造者,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综合而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为维护驰名商标的权益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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