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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定义:品牌所有权转移,原所有人将商标权益无偿或有偿让与他人,交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20 16:14:01 浏览次数:200

商标登记新规:中国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根据此,制定本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遵循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商品规定适用于服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需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者还需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证明监督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应由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成员组成。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时,需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证明监督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需附送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需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申请书需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商品特定质量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内容应包括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或摘要。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需报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变化时,需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并由商标局公告。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需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需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并符合相关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移转时,权利继受人也需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使用管理规则手续后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条件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手续。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使用宗旨、商品品质、使用手续、使用权利、义务以及注册人对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使用宗旨、商品特定品质、使用条件、使用手续、使用权利、义务以及使用人违规责任和注册人对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集体商标注册人在提供《集体商标使用证》给使用人,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未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导致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十分关键,其中包括使用宗旨、商品品质、使用手续、使用权利、义务,以及成员违规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也在规则内。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同样涵盖使用宗旨、特定品质、使用条件、手续、权利、义务,以及使用人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和注册人对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对于涉及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时需在文件中详细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人文因素的关系。还要明确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有趣的是,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同形字的情况下,只要这些地理标志能够相互区分且不误导公众,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在使用管理规则中,不仅要规定使用的宗旨和商品品质,还要明确使用的手续、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成员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对于集体商标,注册人还应建立对使用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同样要包括使用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的条件、使用的手续,以及使用的权利、义务和使用人违规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也需建立对使用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即使标注真实来源地、使用翻译文字或伴有特定表述,都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办法还规定了对于未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导致商品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罚款。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此次商标管理规定的修改在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明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与管理规则,为商标使用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导方针。

在新规的框架下,申请人在提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更为详尽地提供有关资质的证明文件,以及对于地理标志所涉及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方面的详细说明。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商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商标的注册质量。

对于地理标志的处理也更加周密,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流程,强调了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的必要性。这有助于保障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威性和真实性,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新规还对商标的转让和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和规范了商标的使用管理。特别是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方面,详细规定了宗旨、商品品质、使用手续等多个方面,为商标的实际运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对于未有效管理或控制商品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规定了相关的处罚和改正措施,强化了对商标使用的监管力度。这一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这一系列商标法的更新修改,将为商标注册与管理提供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商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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