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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企业别忘了及时整顿驰名商标包装产品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24 17:41:39 浏览次数:165

近日,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之一就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进行了明晰,明令禁止企业在商品、包装、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新法实施后,已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需及时清理2014年5月1日后发布的广告宣传,更新广告片、广告语,特别要注意更换较长时间使用的广告形式,如车身广告、路牌广告等。

在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中,专家指出,为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法定本意,修改后的法律重申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强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法定概念。此次修改还新增了第五十三条罚则,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违者将受到处罚。

新商标法的实施通告于4月15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旧商标法衔接期内,对于在2014年5月1日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已于2014年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专家表示,这些新规定将对已有或计划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产生深远影响。新法不仅坚持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制度,同时禁止了在商品及广告中滥用驰名商标”字样,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贯彻新商标法实施的实务研讨会上,专家提醒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法规变化,尤其是已经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对于已经发布的广告,企业需要及时清理那些广告发布时间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合同,迅速更换新的广告片和广告语,并特别留意更换持续时间较长的广告形式,如车身广告和路牌广告等。

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基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此次法律修改的目的是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防范其滥用作为荣誉称号的不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秩序。

新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和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及对侵犯驰名商标”规定的处罚措施也在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这对企业而言,不仅要在自身广告宣传中合规操作,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总体而言,新商标法的出台意味着对商标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对企业而言,需要更加严谨地审慎运用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概念。这一变化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规范广告宣传行为,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在4月15日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的行为,在新商标法衔接期内将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对于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企业而言带来了一定的过渡期。

专家们一致认为,新增的法规将对已经拥有驰名商标或正准备申请认定的企业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驰名商标并非仅仅是一个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实际应用中,有的企业可能滥用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新商标法的出台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强调了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这一规定旨在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综合而言,新商标法的实施对企业而言既是一项挑战,也是一次机遇。企业应当通过合规操作,清理旧广告、更换新广告,并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以适应法规的调整,确保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新商标法对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的打击也有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双方将加强衔接配合,通报重大涉嫌犯罪线索,会商打击策略,并共同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具体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线索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线索,也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一协同作战的机制有助于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形成强大的合力。

在新商标法的框架下,涉及侵权行为的案件审查和移送也得到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后,依法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可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协助。对于认定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受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后,也应依法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定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同样要立即立案,并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这一协同配合的机制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案件移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查处商标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侵权案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积极意义。

新商标法中还规定了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需要咨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时,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侵权嫌疑货物的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办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可以就商标专用权存续状况向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一流程的建立有助于形成对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全方位监管。

综合而言,新商标法的实施不仅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做出了调整,还在侵权行为的打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各级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有助于形成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网络,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商业环境。企业在面对新法规的应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加强合规管理,确保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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