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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专用权赔偿计算及期间问题批复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03 19:55:56 浏览次数:187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了法(经)复〔1985〕53号文件。文件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审理中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过本院深入研究,给予如下答复:

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有权选择按照所受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或者要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收益。这两种计算方法都在被侵权人的选择权范围内。

关于请求损失赔偿的期间计算问题,若侵权行为跨越《商标法》实施前后,即侵权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并延续到实施后,则侵权期间应从《商标法》实施之日(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计算。而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则侵权期间应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这一法令为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计算基准,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答复有助于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指导方针。

三、为了维护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在选择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方法时应慎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权衡损失和侵权方获取的利润。这样的灵活选择权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正赔偿,符合侵权案件多变的特征。

四、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需要对侵权行为的时间节点进行准确定位。如果侵权行为跨越了《商标法》的实施前后,从实施之日开始计算是合理的;而若侵权行为完全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则依然从侵权之日起计算,保障了侵权赔偿的精确性。

五、此答复所提出的计算原则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晰指引,也为相关商标法规的日后完善提供了借鉴。对于商标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的不断进步和明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六、希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充分运用这一批复的原则,确保侵权行为的公正判决,促进商标法的有效实施,保障商标专用权的稳健和公平。

七、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鼓励创新的重要一环。在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时,法院的判决将直接影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商业行为的规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深入挖掘案件细节,精准判断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以便更准确地计算损失赔偿额。

八、针对商标法规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法院在实践中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判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往往伴随着市场竞争和品牌形象的巨大损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有助于维护商标权益的完整性。

九、总体而言,这一批复明确了商标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原则,有助于为法院提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指导。希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在实践中妥善运用这一批复的原则,为商标权益的保护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支持。通过法律手段严惩侵权行为,促使市场秩序更趋规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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