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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正,聚焦21-26,法规新动向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04 10:44:49 浏览次数:135

商标法调整涉及第21至26条。修改后,第32条成为第34条,规定商标局需书面通知被拒及未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如不满,可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员会应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需国务院批准。对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满,可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33条改为第35条,对初步审定公告提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双方陈述后,在12个月内作出注册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第34条改为第36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申请复审或不向法院起诉,则决定生效。

第四章章名更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38条改为第40条,规定商标有效期满,需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可获得6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者,其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局应对续展注册商标进行公告。

第39条改为第42条,增加两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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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改21-26,涉及申请审查、异议处理、有效期续展等方面。第32条至第34条明确商标局通知被拒与未公告申请人的程序,强调复审权及时限。特殊情况需延长,需国务院批准。

第35条规定初步审定公告提异议程序,商标局应听取异议双方陈述,合理调查后作出注册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需经批准。

第36条明确法定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复审或不起诉的决定生效。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动,确保合理救济程序的顺畅进行。

第四章名更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着重商标注册后的维护管理。

第40条规定商标有效期满需在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可获得6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逾期未办理者将注销。商标局应对续展注册商标进行公告,提高公众知晓度。

第42条明确转让注册商标时需一并转让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确保权益完整性。

新修改充实了商标法关键细则,更有针对性地回应了申请、异议、续展等环节。这将有力促进商标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确保各方利益得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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