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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通知》的转发通知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20 19:53:10 浏览次数:79

京高法通告:转发最高法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认定标准,确保一审认定的,二审无异议。已生效案件需报送统计表至高法知识产权庭。各级法院要及时报送相关法律文书,确保备案程序顺利进行。​​

针对最高法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京高法发[2006]406号通告进一步明确了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具体要求。通告强调,对于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京高法相关要求,并对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如果一审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必要的,应及时进行纠正。

为了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通告规定了对已经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处理。在通告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各级法院应将一、二审法律文书以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至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已经生效的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备案程序。

通告强调了在通告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要及时将本单位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统计表,在结案后十日内报送至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这一举措旨在推动备案程序的高效进行,使司法认定备案制度更为顺畅地落地实施。

通告附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摘要,使各级法院对该制度的内容有更为全面的了解。这一通告的发布为京城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为确保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京高法[2006]406号通告还特别强调了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审理此类案件,并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以便备案程序的有力支持。

通告的发布对于规范司法认定备案程序、提高商标司法保护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明确了一二审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的责任,强化了备案制度的透明度和严谨性。通过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以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至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形成了一套有力的监督机制,确保了认定程序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这一通告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管,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级法院对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主动融入和执行。京高法[2006]406号通告为北京地区商标司法认定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操作规范,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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