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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抢注对抗救济措施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22 18:25:14 浏览次数:115

进入知识产权的复杂领域,商标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其中包括两个关键法律途径。

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就涉及到初审公告的商标进行申诉。《商标法》第30条规定,任何人在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均可提出异议。权利人若认为其商标遭到恶意抢注,可在公告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注册。

当商标已经注册,权利人认为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撤销注册。《商标法》第41条规定,这一权利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这段时限内,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对抢注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在申请异议或争议时,当事人应巧妙结合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素提供充分的证据。主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方面,可提供双方往来函电、购销合同等证据;而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商标的证据方面,则需提供与商标有关的委托合同、广告制作发布合同、购销合同及发票等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书件的递交要符合规定,包括在法定时限内提交证据。为确保主张有力,当事人宜选择具备公信力的证据,如国家机关公文书证、历史档案、在有较大影响的媒体上刊登的宣传材料等。在这复杂而纷繁的法律程序中,权利人的努力是为了在商标权的争议中占据有利地位。

商标抢注的问题需要采取果断措施来捍卫合法权益。在选择异议或争议时,权利人应当根据情况采用恰当的法律手段,以确保维权行动的有效性。

异议程序,作为首要选择,要求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这一阶段,商标局将对涉及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权利人需要搜集充足的证据,包括购销合同、往来函电等,以证明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及时而有力的异议申请,可有效遏制不法行径。

而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则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撤销。这一程序更注重商标的合法性审查,权利人需要提供与商标有关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委托合同等证据,以显示商标在先的使用和宣传。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证据的准备和递交至关重要。权利人需要保持高度警惕,确保申请书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以避免程序上的漏洞。选择具备公信力的证据,如国家机关公文、有影响力的媒体宣传材料等,能够更有力地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通过这些法律手段,商标权利人可以有效对抗商标抢注行为,捍卫其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现代社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充满复杂性,需要权利人对法律有深入的了解,以确保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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