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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与乐购仕商标纠纷案调查与分析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25 10:21:44 浏览次数:57

超市商标纠纷案:乐购公司败诉,法院认定“乐购仕”不构成侵权

近期,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超市商标侵权案,原告为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为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原告称被告在商标使用上存在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使用涉及的商标并赔偿50万元。

特易购乐购是一家在中国设立了103家大型综合超市卖场和14家中型便利店的企业,其“乐购”系列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起诉书指出,乐购发现乐购仕在其店面招牌、海报、会员卡等多处使用了“乐购仕”字样的商标,涉及零售服务。乐购认为这构成混淆性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乐购仕刘家窑店提出辩护,称其母公司为日本老字号电器零售连锁企业乐购思株式会社。在2009年,苏宁电器与乐购思株式会社进行了并购合作,将“乐购仕”作为苏宁电器运营双品牌之一。被告强调“乐购仕”与“乐购”在字面和意义上都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后认定,尽管“乐购仕”商标中包含了“乐购”文字,但在明显的“仕”字突显下,不构成近似。法院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而混淆,而且被告并没有攀附“乐购”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驳回了乐购公司的全部诉求,乐购公司败诉。

该案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业内人士纷纷表达了对判决结果的看法。一些法律专家指出,这一案例对于商标侵权领域的判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有评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商标设计中细微差异的重视。在“乐购仕”商标中增加了一个“仕”字,虽然包含了“乐购”文字,但这一差异被认定为足够显著,不足以构成近似,从而避免了侵权的指控。

有业内人士也对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提出更高要求。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如何使商标在设计上具备独特性,成为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只有在商标具备足够显著的特征时,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这一案例也再次提醒企业在商标设计和使用过程中要更加审慎,充分考虑与其他商标的差异,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标的合法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审慎合规的商标管理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这一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将对未来类似案件产生一定的法律影响,成为商标侵权领域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案例。对企业而言,更加重视商标设计和法律风险防范,将有助于提高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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