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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商标法中的优先权机制》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28 17:03:46 浏览次数:196

商标法上的优先权制度是商标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将其商标在外国首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的日期作为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从而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24条规定了基于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具体而言,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例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在其国家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商品的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因为甲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根据法律规定,其在中国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1日。

商标法第25条规定了基于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的优先权。如果商标在中国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那么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举例来说,如果在2012年5月,甲在中国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商品的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甲可以合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同样为2012年5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实际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对于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对于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的优先权,申请人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综合而言,商标法上的优先权为申请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获取商标注册权的机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其商标权益。

商标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国际商标注册和国际贸易的便利化。通过与国际条约相结合,商标法为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供了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其商标权益的途径。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商标国际注册的效率,也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更广泛的国际合作空间。

在商标法规定的两种优先权中,第一种基于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对商标国际化的一种重要支持。借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框架,商标注册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在国际上保护其商标权。这为跨国企业、跨境商家以及其他涉足国际市场的主体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标合作的发展。

基于在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而获得的优先权,突显了商标与国际贸易、展览会等经济活动的紧密关联。这一规定鼓励商标持有人积极参与国际展览合作,推动其商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曝光度。通过在国际展览中首次使用商标,商标持有人有机会在中国境内获得更早的商标注册日期,加强了其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商标优先权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规范,更是对商标国际化、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有力支持。在全球化的时代,商标优先权的设立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往来搭建了一座桥梁,为商标持有人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了解和善用商标优先权制度,对于企业和商标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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