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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问题及对策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04 14:00:18 浏览次数:75

磐安县工商局在今年市场秩序整顿中连续查获了多起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揭示了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缺乏合同签订到操作不规范,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专用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消费者和执法机关带来了诸多困扰。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治理对策包括规范合同签订、加强处罚力度等方面。

很多商标以文字或图形组成,但新《商标法》开辟了声音商标的注册途径。声音商标以听觉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与传统的视觉商标有所不同。注册声音商标的条件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注册声音商标的条件颇为严格,要求声音商标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显著性对于商标保护至关重要,消费者应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通过声音标识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一些通用的声音,如普通的鸟鸣、汽车喇叭声等,无法实现来源区分,因此无法获得注册。声音商标也要符合非功能性的要求,即声音的特性不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决定,而是附加于商品的。比如,ATM机产生的数钞声就属于功能性声音,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提交声音商标的申请也需遵循一定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需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于音乐性质的声音,应使用文字加五线谱或简谱的方式描述;而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非音乐性质声音,则需用文字描述。这种方式有助于对声音商标进行准确描述和识别。

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是声音商标注册严格规定背后的目的所在。对于声音商标的合法注册,也是对商标权益的一种强有力保障。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严格的法律措施和操作程序旨在维护商标专用权,以及确保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浙江省磐安县工商局在市场秩序整顿过程中频频揭露了多起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凸显了该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严肃治理。

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和操作规范上。首先是一些商标所有人并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是以《定牌生产委托书》、《生产委托书》等方式委托他人生产,导致在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了委托方的注册商标及企业信息,未能规范签订合同。即便签订了合同,操作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合同未采用规范格式,未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存档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公告,以及在产品标注上未按规定标明必要的企业信息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这也给商标执法机关增加了查假打假的难度。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一是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二是对未在产品上标明企业信息的,可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进行处罚,若同时标注了许可人企业信息,还可根据情况定性为投机倒把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对于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进行生产的,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其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不成立,委托方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处罚。

这些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也将有力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确保商标使用许可合规性对于商业秩序至关重要。磐安县工商局在市场秩序整顿中频繁发现商标使用许可方面的违法问题,突显了一系列缺失和不规范的操作。

最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署和操作上。一些商标所有者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是以委托书的方式进行生产,导致产品上标注了委托方的注册商标和企业信息,未进行合同签订。即便签订了合同,操作也存在诸多问题:合同格式不规范,未按时送达相关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在产品上标明企业信息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增加了商标执法机关查处假冒行为的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可依据法规予以处罚;对未在产品上标明企业信息的,也可根据规定进行处罚,甚至可视情况定性为投机倒把行为;对未签订合同进行生产的,可以认定其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不成立,委托方也可能被处罚。

这些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商标使用许可,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也将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确保商标使用许可合规性,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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